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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并地税流字[1997]第40号 发文单位: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 1997-12-12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现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晋地税流字(1997)第60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各有关征收单位要严格按照通知精神,认真加强公用电话经营收入的税收征收管理。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并地税流字(1997)第60号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现将国税发(1997)1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八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据一些地区来文反映,目前经营公用电话业务的方式有三种:第一种是自办即公用电话设在邮电局营业厅,由邮电部门的工作人员值守,电话费作为邮电部门的收入。第二种是委托代办,俗称“公用电话亭”.各电话亭属邮电局的经营网点,在邮电局一个统一营业执照下分列,邮电部门将“电话亭”经营人称之为代办人。代办人将向用户收取的话费全额上交,作为邮电部门的营业收入,邮电部门付给承办人劳务费。第三种是兼办,即私人住宅、小卖店以及其他单位(即兼办人),利用其自用电话兼办公用电话业务。邮电部门按月向承办人收取管理费,并按自用电话标准收取的话费。兼办人的经营收入为按公用电话向顾客收取话费,扣除上缴给邮电部门的话费和管理费的余额。对此,现就征收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一、 公用电话无论采取哪种经营形式,对邮电部门取得的话费、管理费收入,均应全额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二、 对代办人取得的劳务费(或手续费等)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服务”项目征收营业税。三、对兼办人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服务”项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向用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邮电部门的管理费和电话费的余额。一九九七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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