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 查看正文


     

         1997年4月24日 皖国税发[1997]78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

    字 [ 1997 ]1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对本地区挂靠企业、借权企业进行清理,对挂靠企业、借权企业出口

    的货物一律不得申报退税,否则,按骗取出口退税处理。所谓挂靠、借权企业,是指

    有出口经营权企业下属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以外的,利用其出口经营权开展出口业

    务的企业。

      二、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按国务院国发 [ 1997 ]8号

    文件规定实行“免、抵、 退”办法,不执行本《通知》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

      三、《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由省国税局统一印制,有出口退税审批权的地、市可

    领取使用。《证明》统一按“年份(两位)+区域编码(四位)+顺序号(五位)”

    规则编号, 如芜湖市 1997 年第 1 号代理证明编号应为:97340200001。地市退税

    部门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应将复印件按月报送省局,以便汇总上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1997年2

    月21日 财税字 [ 1997 ]14号)(略) 

    转载此文件

  • 在百度搜索 其它相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的内容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