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8月11日 皖国税发[1999]152号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债转贷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 字〔1999〕220号)转发给你们, 请依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债转贷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1999年7月 22日 财税字〔1999〕220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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