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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涉外税务稽查工作贯彻〈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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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号: 并地税流字[1996]第34号  发文单位: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 1996-10-14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现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晋地税流字(1996)第27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涉外税务稽查工作贯彻〈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四日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涉外税务稽查工作贯彻《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晋地税流字(1996)第27号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468号《国家税务局关于涉外税务稽查工作贯彻〈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要求和省委、省政府晋发[1996]51号“对三资企业原则上实行封闭式管理”的精神,就我省地方税务局核发、使用涉外税务稽查中、英文版本《税务检查证》有关事宜通知下:一、地方税务局使用的中、英文版本《税务检查证》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制作、发放和管理。二、中、英文版本《税务检查证》中的检查范围应填写“某某管辖区涉外税收”,未载明上述检查范围的《税务检查证》不得用于涉外税收检查。三、未持有中、英文版本《税务检查证》的人员及内资企业的税务检查人员不得到“三资”企业进行税务检查、征收税款。四、核发范围和核发程序1、中、英文版本《税务检查证》的核发范围要从严控制,仅对从事涉外税收的税务人员发放。原则上地、市级税务机关可发放5-10本,县(区)级税务机关可发放2-3本。2、中、英文版本《税务检查证》的颁发;由地、市级地方税务局统一填制《中、英文版本〈税务检查证〉核发审批表》,报省地方税务局流程税管理处审核后,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填制《中、英文版本〈税务检查证〉核发审批表》,报省地方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审核后,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填证并加盖税务检查证专用印章颁发。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涉外税务稽查工作贯彻《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 1996 ]4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搞好涉外税务稽查工作,现就贯彻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1995]226号)(以下简称规程)中的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规程是对全国税务稽查工作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重要文件,各地涉外税务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涉外税和稽查工作的具体要求和有关问题,请仍然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国税发[1992] 237号)、《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2]2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3]144号)以及其他有关涉外税务稽查工作的规章、制度执行。 二、根据规程第五条的规定,鉴于涉外税务稽查工作的政策性、专业性均较强,同时,涉及跨国查询和查证,为适应对外开放,涉外税务稽查工作应由涉外税务部门的稽查机构集中统一管理。需要变动涉外税务稽查工作范围以及机构等,应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三、根据规程第六条有关税务稽查工作要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规定,涉外税务部门应尽快建立、完善稽查机构、充实和调配合格人才,有计划、分步骤地对稽查工作进行合理分工,以提高涉外税务稽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四、根据规程第十七条的规定,下述涉外税收偷、避税等案件,须经由国家税务总局参与或组织查处; (一)纳税人采用转证定价等手段进行避税,经当地税务机关初步认定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税收入额在500万元及其以上的案件; (二)偷税、骗税、欠税、抗税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初步认定数额在100万元及其以上的案件。 (三)涉及到对国际知名人士偷税、避税等处理,需要外交协调的案件; (四)对跨国纳税人偷税、避税等案件的审计调查,需要同外国政府税务当局谈判、磋商联系,情报交换以及需到境外调查取证的案件。 五、根据规程第48条的规定,对已作出行政处理,决定需要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的涉外税务案件,应由省级或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执行。一九九六年八月二日附:{中、英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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