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月21日 皖国税函[1999]19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亳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以下小水电企业电力产品增值税征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843 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以下小水电企业电力产品增值税征税问题的批复(1998年 12月30日 国税函[1998]843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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