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加强广东省潮汕地区购进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加强广东省潮汕地区购进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

  • 查看正文


      

         2000年2月3日 皖国税函[2000]49号

    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加强广东省潮汕地区购进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

    的通知》(国税函〔2000〕5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退税率以后,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又有所抬头,各级国税机关

    要充分认识防范、打击出口骗税的严峻形势,认真落实“三级审核”制度,切实加强

    出口退(免)税的管理。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加快出口退税进度。

      二、各级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广东省潮汕地区购进的出口货物退

    (免)税的管理。凡是从上述地区购进的出口货物,无论从何处海关报关出口、采取

    何种方式结汇以及出口企业是A类、B类还是C类,一律要发函调查;除对其退税单证

    是否真实、齐全及电子信息等进行常规审核外,还要重点审核收汇、付款及业务成交

    过程是否正常;确定有无“四自三不见”嫌疑,并在排除一切疑点的基础上方可办理

    退税。

      三、要进一步加大打击出口骗税的力度。对发现出口企业有骗税嫌疑的,要暂停

    该企业的出口退税,查实后按规定办理。凡发现企业有骗税行为或屡次发生骗税业务

    的,报省局转报总局停止其出口退税权;情节严重的,提请外经贸部撤消其出口经营

    权;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加强广东省潮汕地区购进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 

    (2000年1月17日 国税函〔2000〕51号)(略) 

    转载此文件

  • 在百度搜索 其它相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加强广东省潮汕地区购进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 的内容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