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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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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8年9月15日 闽财税政[1998]68号



    各地、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卷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8]5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



         1998年8月6日 财税字[1998]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

    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有利于证券投资基金制度的建立,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

    现对中国证监会新批准设立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税收问题通知

    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问题

        1.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0年底以前暂免

    征收营业税。

        3.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买卖基金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

    个人和非金融机构买卖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印花税问题

        1.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按照4%的税率征收印花税。

      2.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企业,下同)买卖基金单位,在1999年底前暂不

    征收印花税。

        三、关于所得税问题

        1.对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票的

    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

    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

    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债券的利息收

    入,由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利息时代扣代缴20%

    的个人所得税,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利息时,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

    税。

        4.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储蓄存款利息以及买卖股票价差收

    入,在国债利息收入、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个人买卖股票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

    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所得税。

        5.对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企业债券差价收入,应按税法规定对个人

    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基金在分配时依法代扣代缴;对企业投资者从基金分

    配中获得的债券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的规定

    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相关税收。

        五、本通知从1998年3月1日起实施。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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