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8月29日 津国税流[2000]42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 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险 种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0]5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险种免 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0]59号)(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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