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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政问题的通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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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5年10月16日 津国税一[1995]34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

      今年以来,各单位在实际工作中,相继提出了一些增值税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

    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已废止)对进口小麦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

      自1994年9月1日起,海关对进口小麦由“即征即退”改为直接免征,进口

    小麦不能取得进项扣税凭证。为解决进口小麦进项税抵扣问题,可按海关免税计税价

    格依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二、国税发(1995)15号文件中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

    5〕15号)(市局以津国税一〔1995〕8号文件转发),要求各单位建立增值

    税进项发票抵扣申报制度,并对纳税人购进货物及资金支付等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各

    单位应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局的文件精神,加强对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管理。

      (二)对于企业以货物作为投资,对接受投资的商业企业不属于正常的购进货物,

    所以没有支付货款问题,故可不执行总局国税发(1995)015号文件支付货款

    后予以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

      (三)对于“以物抵债”方式取得的货物,亦不属于债权方正常的购进货物,同

    样也没有支付货款问题,因此,债权方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予以抵扣进项税

    额;债权方未能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的,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三、其他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一)对于修理用备件,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对于企业为修理不动产(如:厂房、建筑物、构筑物)所购进的货物,无

    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一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设备调剂中心废旧设备修复后再销售,应按17%的税率征税。不得计算

    抵扣进项税额。

      (四)对于企业将基建物资转作材料销售或基建完工后剩余材料销售,可凭购进

    基建物资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主管税务部门核准,按比例根据购进成本计算

    抵扣进项税额,并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五)对高温作业防暑降温用的饮料、食品是否予以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由于防

    暑降温用的饮料、食品与用于个人消费的饮料、食品在实际执行中不易区分。因此,

    仍应按我市原规定执行,即凡属外购的烟、酒、茶、糖、饮料、食品等,均视为个人

    消费,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六)对建安企业生产的预制构件,进项税额少,能否实行简易办法按6%税率

    征收问题,由于简易征收的六项范围是总局明确规定的,各地不能自行更改,因此,

    仍应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杀灭蚊蝇、蟑螂等害虫的药剂适用税率问题

      市局津国税一(1994)8号文件规定,对杀灭蚊蝇、蟑螂等害虫的药剂暂按

    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但文中对“药剂”的规定不太明确,各单位对散装、罐装

    的药剂等执行不够一致。鉴于散装、罐装的药剂等在实际执行中不易划分,为统一政

    策,对杀灭蚊蝇、蟑螂等害虫的卫生药剂,一律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五、对销售未使用过固定资产的征税问题

      企业销售未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律按6%的征收率计算征收增值税,并且不得开

    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未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六、麻酱的适用税率问题

      目前,对麻酱的适用税率执行不一致,有的按13%的税率征收,有的按17%

    的税率征收。麻酱不属于农业初级产品的范围,因此,不能按13%的税率征税,应

    一律按17%税率征税。

      上述规定第一条自1994年9月1日起执行,第二至第六条,自1995年1

    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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