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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用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顶1998年底以前欠缴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通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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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9月14日 津国税流[1999]32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9〕129号)的要求,经市局研究,现对用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顶199

    8年底以前欠缴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留有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有欠缴1998年底

    以前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可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对抵,1999年新增加的欠税

    不能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对抵。

      二、抵顶欠税一律由市局审批,具体手续如下:企业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

    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申报表》,报主管征税机关审批,主管征税机关将按

    照市局《关于核查1999年6月末欠税数字的通知》(津国税所〔1999〕64

    号)要求所统计上报的欠税户数及欠税金额报市局清欠办审核,再由流转税管理处审

    批。

      三、各单位要在9月24日前将《增值税一般纳税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抵扣申报表》上报市局。此项工作要在9月底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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