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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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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4月24日 津国税流[2001]19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科哎、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1]6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



         2001年4月10日 财税[200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继续扶持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发育和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对中国证

    监会批准设立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8]55号)中规定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0年底

    前暂免征收营业税"的优惠政策,予以延期3年,即延长到2003年12月31日止。

        二、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财税字[2000]8号)中规定的"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基金单位,在2000年底

    前暂不征收印花税"的优惠政策,予以延期1年,即延长到2001年12月31日止。

        请遵照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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