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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土地契税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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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年4月3日 财农[2000]22号



      市土地管理局、东丽、津南、西青、北辰、塘沽、汉沽、大港、新技术产业园区、

    保税区及五县财政局、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契税的征收工作,规范土地出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契税暂行条例》《天津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天津市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土地契税征收管理中

    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以成交价格为契税计税依据。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成交价格为

    土地出让费用,即承受方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土地出让金、补偿费、配套费以及国

    家规定的其他费用。

      二、凡在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办理新增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

    应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十日内,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偿

    协议书、配套费确认书等有关材料,到同级财税部门办理契税纳税申报和认定手续,

    经财税部门审核认定后,纳税人到土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契税。

      三、纳税人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材料,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权属变更

    登记手续。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手续。



      转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

          实现产业化的决定> 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00年4月19日 财税政[2000]10号



    各财政局、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

    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转发

    给你们,连同以下补充说明,请一并遵照执行。

      "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

    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的认定,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批,并报市地税局备案

    批准。各地税分局要严格把好审批手续关,对经审核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一律不予办

    理减免税。审批程序另行发文执行。

      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

    企业和外籍个人,申请免征营业税的,一律到市级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认定。认定

    后,报主管地税分局审核、市地税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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