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11月21日 地税二[1994]20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分局,开发区地方税务分局: 最近部分税务分局询问金融部门代保管有价证券凭证如何贴花。经请示国家税务 总局,现明确如下: 关于金融单位代保管的有价证券所开立的代保管有价证券凭证,保管方与被保管 方应按仓储保管合同计税贴切花,以收取的保管费用为计税依据。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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