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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集体、私营企业计税工资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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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7年10月22日 地税一[1997]7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对我市集体、私营企

    业在1996年执行税前扣除工资办法的基础上,考虑到物价上涨,全市职工平均工

    资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1997年适当调整计税工资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实行计税工资办法的企业,其计税工资可按以下标准掌握:

        城镇集体企业,年人均不超过6600元。

        乡镇集体企业,年人均不超过6000元。

        私营企业,年人均不超过6600元。

        企业计税工资包括:基本工资、资金、加班工资、各类价格补贴(乡镇企业不享

    受价格补贴)、小伙食补贴、书报费、中夜班津贴和其他津贴。

        计税工资标准为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企业实发数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发数列

    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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