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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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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年11月20日 津地税流[2002]21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

    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现对在我市范围内

    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个人营业税起征点作如下调整:

      一、对按期纳税的个人(包括有证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营业税起征点为月

    营业额800元;对按次纳税的个人(包括无证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营业税起

    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纳税人营业额达到起征点的,应按营业额全额计算

    应纳税额。

      二、对个人出租居民住房实行综合负担率办法征收税款的个人,营业额未达到起

    征点的,不征营业税,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房产税。

      三、对其他实行综合负担率办法征收税款的个人,凡按月(次)纳税,营业额达

    到起征点的。应按营业额全额计算应纳税额。

      四、本通知自2002年12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

    通知为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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