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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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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年5月30日 津国税流[2002]30号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2年5月30日 财税[2002]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

    “社保基金”)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

    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社保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

    证券投资基金红利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免

    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从事社保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

    依照税法的规定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税收。

      请遵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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