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1月10日 津国税流[2000]52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9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 0年10月30日 财税[2000]94号)(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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