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2月6日 津国税流[2001]5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 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明电 [2000]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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