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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技术监督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中使用〈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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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6年8月29日 津国税征联[1996]1号



    各区县技术监督局、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及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

    局、涉外稽征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中使用〈全国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的通知》(技监局综发〔1996〕114号)转发给你们,

    望按照通知要求做好此项工作。为了便于操作现提出补充意见如下:

      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所属各区县局、分局在办理换发税务

    证工作时(个体工商业户除外),均须查验纳税人的《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正本,并分别在有国徽的一页背面加盖统一标记,以确保国税、地税两证一号。

      二、各级技术监督局代码管理部门需提高办证效率,在接到税务部门填发的《全

    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协办单后十日内完成颁发代码证书工作,保证税务换发证

    工作顺利进行。

      三、各级税务部门在登记使用全国组织机构代码时,应依据市技术监督局提供的

    代码信息库及有关资料核查纳税人的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如发现问题,通知主管技术

    监督局,由主管技术监督局负责处理。

      四、需申领机构代码证书的单位,请其到主管技术监督局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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