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税所[1999]7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的逾期包装物押金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 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2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的逾期包装物押金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1998]228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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