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月28日 津国税流[1999]1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以下小水电企业电力 产品增值税征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84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以下小水电企业电力产品增值税征税问题的批复(19 98年12月30日 国税函[1998]843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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