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2月27日 津国税流[2000]62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 分局,稽查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 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 执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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