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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代征手续费提取办法的通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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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6年9月4日 津国税计[1996]53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稽征分局,

    海洋石油税务分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代征手续费提取办法的有关规定的通知》(〔79〕财税

    字第153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代征手续费的管理,促进组织收入工作的开展,

    现将代征手续费提取办法修订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代征单位必须是经过税务机关批准或根据规定委托办理代征工作,并具有税

    务部门发放的“代征代扣委托证书”方可作为代征单位。

      二、代征税款的票证使用

      凡是代征税款填用的完税证和汇总税款的缴款书,一律加盖“委托代扣代收税款

    专用章”,作为代征税款和税收会计、统计核算的依据。“委托代扣代收税款专用章”

    的规格、刻制及管理,仍按原市税务局税计〔1994〕36号文件规定办理。

      三、代征税款的入库手续

      代征单位代征税款,由代征单位填开完税证,向纳税单位和纳税人收取税款,按

    规定的“限期限额”汇总填开缴款书,办理税款入库。代征税款入库后,按规定办理

    税收票证和代征税款的报结手续。

      四、代征手续费的提取比例

      根据财政部(81)财税字第85号、(85)财税字第091号、国家税务总

    局国税函发〔1990〕111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税发〔1993〕09

    6号、财政部(94)财预字第21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77

    号文件精神,我市代征手续费提取比例规定如下:

      (一)代扣个人所得税提支手续费比例为2%,实提实支。

      (二)外轮代理分公司的手续费,按以下比例支付:

      1、每月代收代缴税款在一万元以内的,按代收税款的1%计算支付;

      2、每月代收代缴税款在一万元以上的,对超过一万元的部分,按千分之二计算

    支付。

      (三)税务部门委托的代征代扣单位,其代征代扣税款提取手续费比例为5%以

    内(不包括(一)至(二)款规定的代征、代扣、代收、代缴的税款)。

      (四)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系《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其代

    扣代缴手续费比例为2%。

      (五)法律、行政法规的代征手续费仍按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财政局津国税计〔1994〕20号文件规定办理。

      五、代征手续费的使用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征代扣手续费年终结余可以结转下年使用的通知》(国

    税函发〔1992〕1311号)规定,代征、代扣手续费用于支付代征代扣报酬及

    代征业务的必要开支,用于补充征收业务的有关开支。

      六、代征手续费的管理

      各单位应加强对代征代扣手续费的核算和管理,建立健全提取和支付手续,及时

    记账,按期编报有关报表。

      七、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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