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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转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特区内资企业购买国内油品使用购油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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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3月9日 津国税外[1999]23号



    塘沽、汉沽、大港、东丽、西青、津南、北辰区国家税务局,五县国家税务局,

    保税区、开发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海洋石油税

    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转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特区内资企业购买国

    内油品使用购油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办发[1999]2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转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特区内资企业购买国内油品

    使用购油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99年1月26日 国税办发[1

    992]2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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