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上市股份制企业恢复按法定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上市股份制企业恢复按法定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 查看正文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财税[2000]99号)中“对地方实行的对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先按33%的法定税率征收再返还18%(实征15%)的优惠政策,允许保留到2001年12月31日,从2002年1月1日起,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企业所得税一律按法定税率征收”的规定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地方上市股份制企业,从2002年1月1日起,一律恢复按法定33%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国家级开发区、北部新区、重庆市大学科技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上市股份制企业,继续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上市股份制企业符合西部大开发的鼓励类企业,且鼓励类收入达到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在2002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条件的上市股份制企业,一律恢复按33%法定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00二年八月六日

    转载此文件

  • 在百度搜索 其它相关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上市股份制企业恢复按法定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的内容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