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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防治非典型肺炎捐赠等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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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我市非典型肺炎的疫情情况,切实做好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已成为我市面临的一项重大工作任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鼓励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对防治非典型肺炎进行捐赠并做好有关防治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有关捐赠及防治支出的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向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卫生部门捐赠用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现金和实物,以及通过重庆市红十字会、重庆慈善总会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的捐赠,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卫生部门以及重庆市红十字会、重庆慈善总会接受的用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捐赠,必须专项用于防治非典型肺炎,不得挪作他用。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用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药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支出,允许在当期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作税前扣除。


      三、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疫情解除后,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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