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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1年上半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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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1年上半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1]14号)要求,经市局研究,现将《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1年上半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渝地税发[2001]37号)作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检查对象


      (一)对涉外税收进行专项检查


      1.检查范围外资金融机构(特别是外国银行在华分行)、境内外资咨询机构(包括各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咨询公司等)。


      2.检查重点


      (1)外资金融机构(特别是外国银行在华分行)列支总机构管理费问题,包括总机构管理费列支情况、列支方法及标准。


      (2)境内外资咨询机构(包括各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咨询公司等)各项收入是否如实申报,费用摊销是否合理,各类预提费用、准备金是否冲回等。


      (二)对企业所得税进行专项检查


      1.检查范围


      (1)铁路多经企业。


      (2)有境外所得的企业或组织。


      2.检查重点


      (1)各种应税收入。重点检查各种经营收入、附加收入是否按规定计入应税收入,有无长期挂往来帐或做帐外收入的情况。


      (2)税前扣除项目。重点检查业务招待费、租赁费、捐赠支出、改扩建支出、业务管理费等项目。


      (3)铁路多经企业与铁道部所属汇总纳税成员企业之间的核算关系是否清晰。


      (4)境外所得的核算、适用税率、境外已纳税款、应补税款等情况。


      (三)为配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棉花质量和市场管理检查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1]6号)的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无照收购、加工棉花的单位和个人的税收稽查,对偷逃税行为要严格依照税法补缴税款,并予处罚。


      二、工作要求


      (一)对补充部分的专项检查,要与《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1年上半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渝地税发[2001]37号)布置的专项检查紧密结合,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查结果一并进行统计。


      (二)对补充部分的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要与所得税重点检查紧密结合,在5月20日前完成。对有境外所得的企业或组织的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结果,要按照附表的要求进行统计。


      附件: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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