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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清理整顿城区金融三乱和农村三金机构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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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1999年3月我市开始全面清理整顿城区金融“三乱”和农村“三金”机构(以下简称“三金三乱”机构),为积极配合市政府的清理整顿工作,市局根据渝委发[1999]13号和渝委发[1999]14号文件精神,下发了《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渝委发[1999]13号、14号文件的通知》(渝地税发[1999]97号)和《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清理整顿城区金融“三乱” 和农村“三金”组织工作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1999]183号)。目前,全市的清理整顿工作取得阶段性的成果,现已进行三期的清退工作,为确保该项工作顺利进行,就渝地税发[1999]97号、183号文件在具体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文件中“清理整顿期间”的概念,是指从清理整顿开始到清退工作全部结束的这段时间。


      二、文件中对拍卖或变现固定资产、库存商品和抵押财物、转让土地使用权等,用于偿还债务和兑付存款、股金的免征相关地方税费的优惠政策规定,享受该政策的主体仅为“三金三乱”机构本身,不包括这些机构的关联企业和在“三金三乱”机构借钱的企业,这些企业为归还“三金三乱”机构的资金,对自己的资产进行变现所产生的地方各税不属于免征范围。


    二00二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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