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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的交通运输业纳税申报表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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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货物运输企业纳税申报和货运发票采集信息的“票表比对”工作,切实加强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企业纳税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99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交通运输行业推行总局统一的《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和《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总局统一的《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和《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实行简易申报方式以外的所有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即适用于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或查帐征收的交通运输企业。


      对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和提供交通运输劳务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户,均不适用总局统一的《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和《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


      二、推行时间


      因总局在全国推行新的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的时间延期,总局统一的《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和《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从2007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为2006年12月)起正式推行。


      三、相关要求


      (一)请各区县局在市局FTP——“流转税处”文件夹——“部分区县流转税工作座谈会议资料”中下载表格式样及填表说明,并自行印制。


      (二)各区县局要积极做好推行的前期准备工作,确保总局统一的《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和《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顺利推行。


      (三)只推行总局统一的《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或者同时推行总局的《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和《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由各区县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四)各区县局在推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二OO六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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