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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补充通知》的通知查看正文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65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补充通知 1999年9月29日国税函[1999]6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对企业一般现汇贸易出口收汇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总局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1999]291号)中进行了明确。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对企业一般现汇贸易出口收汇贴息在1999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在1999年内收到的出口商品贴息款(包括企业1998年出口,在1999年内收到的贴息款),以及企业在1999年内出口的商品,在下一年度收到的出口商品贴息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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