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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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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州、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69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10月25日 国税函[1999]699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缴纳所扣税款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为了统一填写口径,现将有关栏次的填列问题明确如下:


      一、“本期结付利息存款金额”、“本期期末储蓄存款金额”应填列人民币和外币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合计数。其中,外币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应在“备注”栏中注明。


      二、“本期结付利息额”应填列应税利息额。其中“本期结付利息额”中“外币折合人民币”金额应在“备注”栏中注明。


      三、上述各栏次所填列的金额为外币折算成人民币的,折算方法如下:


      (一)美元、日元、港币应按照缴款上一月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基准汇价折算成人民币。


      (二)其他外币应当按照缴款上一月最后一日中国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外汇汇率中的现钞买入价折算成人民币。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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