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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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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2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按照《通知》要求做好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的清理、宣传和管理工作,加强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税收征管。


      二、按照《通知》要求对具有应税业务、不予征税业务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将核实后的代表机构名单于2003年6月30日前上报市局(涉外处);对需要按《通知》要求给予免税的,请按规定审核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三、加强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税收管理和检查。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在征管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以便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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