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查看正文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转发给你们,并作补充规定如下: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数额在2万元以内的(含2万元)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此标准的,应全额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0年5月8日国税发[2000]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妥善安置企业职工,保持社会稳定,现对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除上述第一条 的规定外,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免征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超过该标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全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通知自2000年6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转载此文件

  • 在百度搜索 其它相关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的内容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