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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巴巴多斯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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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巴巴多斯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国税发[2002]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巴巴多斯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2002年3月11日国税发[2002]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巴巴多斯政府于2000年5月15日在北京签署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双方外交部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根据该协定第二十八条 的规定,该协定应自2000年10月27日起生效,适用于2001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


      上述协定文本已经于2000年5月18日以国税函[2000]330号文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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