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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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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7月19日  甘地税三[1999]043号



    各地、州、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国税

    发[1999]108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1、对经同级财政部门出具证明未纳入财政预算,又确实没有经费来源或有经费

    来源但不能满足正常管理支出需要的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经审批后,可允许向其

    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

        2、提取管理费的报批程序、时间期限、审批权限和所需资料严格按照《甘肃省

    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

    通知〉的通知》(甘地税三[1999]02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未经审批不得

    税前提取管理费。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1999年6月1日  国税发[1999]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轻工业局最近来函,要求解决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行政经费的来源问题,

    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鉴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包括各级手工业合作联社、下同)的机构改革

    和职能转换尚未到位,又未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没有经费来源的实际情况,在

    1999年度,对未纳入财政预算,确实没有经费来源的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可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

    发[1999]136号)的规定,向其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

        二、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费,可参照当地行政单位经费标准,采取定额

    或比例的方式提取。具体审批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

    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三、轻工集体企业按税务机关审批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准予

    扣除;超过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其超过部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予扣除;低于标准

    上交的管理费,按当年实际上交额据实扣除,其差额不得在以后年度补扣。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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