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通知

  • 查看正文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八月七日


      财税[2033]11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帼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200]364)有关精神,现将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棉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管储备棉财政补贴收


      入免征营业的通知》(财税字[1999]38号规定,对中储棉总公


      司及其直属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在2005年底前,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在2005年底前,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资金帐薄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中央储备棉业


      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四、在2005年底前,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经营中央储备棉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


      比较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请遵照执行。

    转载此文件

  • 在百度搜索 其它相关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通知 的内容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