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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系统若干营业税政策补充通知的通知查看正文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系统若干营业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1]18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原有规定与之不符的,以本文件规定为准。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系统若干营业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2001年12月11日财税[2001]1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军队系统若干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1号)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后,对为军队提供生活保障服务的食堂、物业管理和军人服务社为军队服务取得的收入,自2001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营业税。 军队系统其他服务性单位为军队内部服务取得的收入,继续执行《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1号]规定的免税政策。 二、单位和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取得的收入,凡属20 01年1月1日以前开工的项目,继续执行原免征营业税的政策,2001年1月1日(含)以后新开工的项目,恢复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在百度搜索 其它相关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系统若干营业税政策补充通知的通知 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