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系统若干营业税政策补充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系统若干营业税政策补充通知的通知

  • 查看正文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系统若干营业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1]18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原有规定与之不符的,以本文件规定为准。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系统若干营业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2001年12月11日财税[2001]1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军队系统若干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1号)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后,对为军队提供生活保障服务的食堂、物业管理和军人服务社为军队服务取得的收入,自2001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营业税。


      军队系统其他服务性单位为军队内部服务取得的收入,继续执行《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1号]规定的免税政策。


      二、单位和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取得的收入,凡属20 01年1月1日以前开工的项目,继续执行原免征营业税的政策,2001年1月1日(含)以后新开工的项目,恢复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转载此文件

  • 在百度搜索 其它相关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系统若干营业税政策补充通知的通知 的内容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