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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行公路 内河货运发票税控系统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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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行公路、内河货运发票税控系统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95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新版货运发票的使用时间暂延期一个月,即自2006年9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启用。


      二、各区县局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学习《公路、内河货运发票税控系统营业税“票表比对”及货运发票稽核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认真领会总局文件精神,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配套措施,做好贯彻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三、各区县局应在7月20日前将需购置的税控盘和传输盘数量上报市局(详见附件3,上报路径:市局ftp/征管处/货运发票/税控盘)。


      四、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培训教材放在市局ftp/征管处/货运发票/货运税控培训文件夹,请各区县局自行下载。总局的视频培训内容已制成光盘,各区县局到市局征管处领取。


      附件:1.营业税“票表比对”异常转办单


      2.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税控盘、传输盘统计表


      二○○六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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