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04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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