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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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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6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考虑到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是为企业经营使用的情况,允许减除的部分所得,不得超过车辆购买价的40%.


      二、减除部分所得的具体数额由各区县局在规定幅度内统一合理确定。


      三、企业给同一股东购买两辆及以上的车辆,在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不得再享受允许减除部分所得的照顾。


    二00五年五月二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5]3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利用资金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辽地税发[2005]1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有关规定,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及有关规定,上述企业为个人股东购买的车辆,不属于企业的资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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