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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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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3]7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要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2]8号和国税发[2003]76号文件的规定,加强与当地国家税务局的协调与沟通,处理好有关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问题。执行中有什么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所得税处反映。


    二OO三年七月七日

    转载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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