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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若干税收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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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州、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不发代管县),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高新、经济开发区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若干税收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55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清产核资资金核实中,对企业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投资损失、亏损弥补等处理的审批权限,按市局渝国税发[1998]40号、42号文的规定办理。


      二、对已经开展过清产核资的城乡信用社和城市商业银行,也要按规定进行资金核实的补课工作,在资金核实中发现问题较多的,与当地清产核资办公室协商后,要重新进行清产核资工作。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若干税收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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