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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印花税节税筹划案例


    [案例]:

    某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化工类商品的生产,商品主要销往境外。2001年,该企业采取和购买商签订书面合同或传真订单、要货单等方式销售商品,出口商品合同金额为人民币4.2亿元。根据我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等法规的规定,通过签订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销售商品的,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应按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三缴纳印花税。因此,该企业缴纳了12.6万元的印花税。

    2002年,该企业在和客户建立了稳定关系的基础上,为提高业务洽谈的效率,并应客户的要求,在经济活动中改变了传统做法,不再和绝大部分客户签订书面购销合同,而是以互联网为平台,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和客户洽谈业务,以电子邮件取代了书面合同。该企业在办理商品出境手续时,提供给海关的业务资料也通过互联网传递,也就是现在很时髦的“电子通关”。

    这种做法有什么好处呢?首先是提高了工作效率,节省了时间。其次是节省了印花税的支出。

    按《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该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是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该条例列举的凭证包括10类: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同、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根据以上规定,印花税有两个特点:一是征税范围广。二是税法明确列举了征税对象,不在列举范围内的不征印花税。

    那么,该企业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洽谈业务,进行商品销售,是否应该征收印花税呢?毫无疑问,有关商品销售的电子邮件也属于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但其具有非常特殊的特点,即这种凭证不是纸质的,而是电子数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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