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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商业模式的税收筹划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最新的商务贸易形态正在全面走进人们的经济活动和社会 生活。中国目前的电子商务主要包括网络销售、信息交换、售前售后服务、电子 支付、运输、组成虚拟企业等内容。将商业活动予以电子化和网络化的电子商务 在日益受到普遍关注的同时,由于其商品交易方式、流转程序、支付方式等与传 统的营销方式有很大的不同,目前税法对其规定有许多不明确的地方,为开展税 收筹划提供了广阔的余地。对电子商务进行税收筹划的切入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  

  1.税收管辖权  

  目前,大多数国家结合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当两种税收管辖权发生冲突时,通常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来解决。  

  我国税法就中国居民的全球所得以及非居民来源于我国的所得征税,对不同 类型的所得,税法对收入来源的判断标准不一。  

  比如,对销售商品的征税主要取决于商品所有权在何地转移;  

  对劳务的征税则取决于劳务的实际提供地;  

  特许权使用费则通常采用受益人所在地为标准。  

  然而,由于电子商务的虚拟化、数字化、匿名化、无国界和支付方式电子化 等特点,其交易情况大多被转换为“数据流”在网络中传送,使税务机关难以根 据传统的税收原则判断交易对象、交易场所、制造商所在地、交货地点、服务提 供地、使用地等。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公司容易根据需要选择交易的发生地、 劳务提供地、使用地,从而达到税收优化的目的。  

  2.电子商务企业的性质  

  大多数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注册地位于各地的高新技术园区,拥有高新技术 企业证书,且其营业执照上限定的营业范围并没有明确提及电子商务业务。有些 企业营业执照上注明从事系统集成和软件开发销售、出口,但实际上主要从事电 子商务业务。这类企业是属于所得税意义上的先进技术企业和出口型企业,还是属于生产制造企业、商业企业还是服务企业,因为判定性质不同,将导致企业享 受的税收待遇有所不同。  

  在所得税上,高新技术企业、生产制造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减免税优惠;在增值税上,生产制造企业和商业企业在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间上规定不同;服务 性企业则适用营业税。  

  而且,从事电子商务服务的电讯企业与普通企业执行的营业税税率不一,从事电子商务服务的电讯企业按3%税率缴纳营业税,而从事电子商务服务的普通企业则需缴纳5%的营业税。那么,被定性为什么样的企业就成为关键问题。  

    3.收入性质的确认  

    电子商务将原先以有形财产形式提供的商品转变为数字形式提供,使得网上商品购销和服务的界限变得模糊。  

  对这种以数字形式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应视为提供服务所得还是销售商品所得 ,目前税法还没有明确的规定。

  税法对有形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和无形资产的使用规定了不同的税收待遇。  

  比如,将电子商务中的有形货物销售收入视为服务收入会直接影响税种的适用和税负的大小。对货物的销售通常适用17%的增值税,而劳务收入则适用5%的营业税。  

  再如,对来源于中国的特许权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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