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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的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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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广告费

    广告费的纳税筹划重点在于如何增加可列支的费用,以及如何避免被剔除或转列为有限额的交际应酬费,借以达到费用最大化的节税效果。

    所谓广告费,是指企业通过各种媒体宣传或发放赠品等方式,激发消费者对其产品或劳务的购买欲望,以达到促销的目的所支付的费用。商场如战场,企业寻求生存、发展和盈利,必须树立其事业及产品的形象与知名度。为达成上述的目的,非支付庞大的广告费不可,因此,企业如何得以最大的费用列支,是我们迫切关心的问题。税法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2%,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粮食类、白酒类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广告费的纳税筹划有下列几种途径:

    (1)未符合规定的广告费,转列交际应酬费。对不符合广告费扣除的上述三个条件者,可考虑按交际应酬费列支,以免被税务稽查机关剔除,只是应注意交际应酬费的列支限额,如果交际应酬费已超过限额,改按实际应酬费列支便无实益。

    (2)履行申报手续。企业应及时履行手续申报广告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且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须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

    (3)适当规模规划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交际应酬费)的列支比例。企业可在三者之间加以规划,如当广告费可能超过限额时,则应以业务宣传费或交际应酬费名义列支。

    (4)取得合法凭证。取得合法凭证为纳税筹划最起码的条件。广告费的列支,除应注意取得正式发票和有关附件等外来凭证外,尚应注意保存广告样张,以免查账时遭税务稽查机关质疑,此点常为企业所忽略,须特别留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申报扣除广告费,须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5)应尽量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广告,并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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