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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借款费用的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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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款费用是纳税人为经营活动的需要承担的、与借入资金相关的利息费用,包括:

    (1)长期、短期借款的利息。

    (2)与债券相关的折价或溢价的摊销。

    (3)安排借款时发生的辅助费用的摊销。

    (4)与借入资金相关,作为利息费用调整额的外币借款产生的差额。

    借款费用往往占企业的支出比例甚大,税法上对利息支出按性质的不同,有不同的处理方法,有不得列支者,有应予资本化者,有列支为费用者等等,不同的处理方法有不同的结果,凡此均影响应税所得额甚巨,宜加以深入探讨,并予以适当策划,达到节税效果。

    纳税人发生的经营性借款费用,符合条例对利息水平限额条件的,可以直接扣除。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纳税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费用应按经营性活动和资本性支出占用资金的比例,合理计算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费用。

    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允许在税前扣除。

    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纳税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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