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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要用足税收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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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正文 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在税收方面是特别优惠的,一般企业的优惠其可享受,另外还有众多专门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其中产业、行业政策优惠尤为突出,加上高新技术企业的设立地点、内外资形式都可选择,高新技术企业相比其他企业而言税收优惠的范围广,差别大,方式多,内容丰富,因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的活动空间广阔,节税的潜力大。这些优惠主要反映在对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经营有较大影响的流转税、关税和所得税中。
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流转税优惠
(1)自2001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特殊规定不予免税的少数商品除外),免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3)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免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4)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征增值税。
(5)自2003年1月1日起,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
(6)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关税优惠
(1)对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按照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
(2)对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关税。
(3)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关税。
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1)具备条件的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2)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逐年增长,增长幅度在10%以上(含10%)的企业,可再按实际 登陆以后免费查看所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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