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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保险支出节税筹划


    世事多变化,天灾人祸,难以预料,如果事先不预防,一旦发生事故,其损失可能对企业的财务结构发生重大影响,甚而导致企业无法继续经营。因此,企业有必要利用保险方式,以分散风险,使企业万一发生事故时,得由保险公司分担损失,而不致影响企业的经营体制。又企业为照顾员工的生活及稳定员工的生活工作情绪,也可为员工投保寿险,使员工无后顾之忧,得以勤奋工作。这些为保障企业财产及照顾员工生活而投保的保险支出,便成为企业经营上的重要成本之一。在税收上,如何为保险支出做出适当的设计,使其在分散风险之外,又能使可列支的保险支出最大化,以及使企业及员工的总体税负达到最低,确实是一项值得研究的课题,也是保险支出节税设计的重点所在。

    一、保险的种类

    目前企业投保的保险,大致可分为财产保险及人寿保险两大类。

    (一)财产保险

    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的火灾保险、海上货物险、船体保险、渔船保险、意外保险(包括汽车损坏及责任险、飞机机体险及责任险、窃盗损失险、现款运送保险等)及输出保险等均属于财产保险。这项保险支出,均得以核实认定。当保险标的物发生事故导致损失的时候,投保的企业可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以降低企业的财产损失。

    (二)人寿保险

    目前企业投保的人寿保险,可分为强制性的劳工保险及自愿性的员工团体保险。

    (1)劳工保险。政府为保障劳工生活,促进社会安定,制定劳工保险条例,强制雇主补助分摊劳工保险费。例如普通事故保险(包括生育、医疗、残疾、失业、老年、死亡等6种给付)和职业灾害保险(包括受伤、病医疗、残疾及死亡4种给付)。

    (2)员工团体保险。企业为安定员工生活,稳定员工工作情绪,以全体员工为被保险人,由企业负责保险费,称为团体寿险。

    二、保险支出的列支条件

    保险支出的列支,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保险标的为本企业所有

    企业投保财产保险,其保险标的物,原则上应为本企业所有,如果保险标的物非属本企业所有,除非符合下述第(二)项的列支条件外,其支付的保险支出不得列为费用。

    (二)保险支出应由本企业负担者

    不属于本企业应负担的保险支出,则不得以保险支出列支,例如劳工保险费中应由员工负担的部分,企业不得以费用列支。此外,保险标的物不属于本企业所有者,其保险支出原则上不得列支,只有如果有契约约定应由本企业负担者,则可列支。例如租赁房屋,租赁契约上如果约定承担人应投保火险,则该笔费用,得由承租的企业列为费用。

    (三)保险支出属本期分摊者

    保险支出,如果保险期间跨越2个年度以上,则应作合理的分摊,不属于本期分摊部分,应予以递延。

    (四)成本支出与费用支出的适当划分

    企业支付财产保险费,应视其性质分别转列制造费用或营业费用。厂房、机器、设备、原材料保险支出属制造费用;办公室、送货货车、商品、以CIF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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