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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常设机构的电子商务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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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电子商务对常设机构的影响

    前面提到的4类所得中,经营所得是最多也是最重要的所得。一国居民在另一国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营业利润在该国能否对其征税取决于该居民在该国是否设有常设机构。常设机构概念是1963年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范本草案”,即OECD范本中提出的。该范本规定,一个企业在一个国家拥有常设机构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在该国有营业场所;二是该营业场所是固定的;三是企业的全部或部分经营是通过该场所进行的。

    传统的商务是在传统的物理空间中进行的,而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大量消费者能够通过设在来源国服务器上的网址进行交易。这种通过虚拟空间进行的交易,就存在该服务器是否可以作为一个常设机构的问题。而且,OECD范本中常设机构的确认通常要求有人的因素,即要有雇员进行活动,那么位于一国境内的服务器,在不需要任何雇员到场的前提下,是否构成固定营业地点或常设机构呢?企业装入事先核准软件的智能型服务口,允许消费者在满足所有先决条件,如付款条件后,下载服务器中的数字化产品,就如同订立并履行了一项销售协议,在某种程度上服务器行使着代表企业签定并履行合同的权力。这时该服务器是否应该被认定为常设机构呢?即使将该服务器定为常设机构,外国企业也可以轻易地将服务器移至该国之外,仍对该国消费者提供数字化商品,但该国却失去了对其征税的权利。而且,如果某纳税人并不实际拥有服务器,只是租用某企业的服务器进行交易,这时的认定就更加困难。此外,服务器允许国内外客户下载数字化商品,其收入来源不再只是仅仅局限于其所在国之内,对来源于国外的那部分利润如何界定并征税并不明确。

    二、利用常设机构的筹划

    到目前为止,尚没有国家对非居民互联网网址是否构成常设机构作出解释,根据法律的确定性原则,互联网网址不构成常设机构。因此,即使某一国对服务器认定为是常设机构,只要纳税人注意不要在该国设立服务器,或在低税国设立服务器,只是通过网络与该国有连结,或是租用该国的服务器,则这种网址就不会被认定为常设机构。一般来说,国际纳税筹划的切入点有两个:一是尽量避免同时被两国征税;二是在不被重复征税的同时,尽量缴纳低税国的税收。既然互联网网址不构成常设机构,则一国非居民公司通过在该国建立的网址进行的交易,如果筹划得当,则可能不用缴纳该国的税收。当然,在适当的时候进行反方向筹划,也可以节省部分税款。下面举例对此进行说明。

    例如,在A、B两国,B国有一企业C在A国有顾客。如果企业C在A国设立自己的常设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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