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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中介国际许可公司进行的避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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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公司要向设在美国的子公司转让专利使用权,由于香港与美国之间没有税收协定,因而美国要对该子公司向香港母公司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征收30%的预提税。

  为了避免这笔预提税,香港母公司可以在荷属安的列斯建立最终许可公司,在荷兰建立二级许可公司,然后把这项专利卖给设在荷属安的列斯的最终许可公司,这样,香港母公司可以通过在荷属安的列斯和在荷兰的附属两级许可公司把专利使用权转让给美国的子公司。由于美国与荷兰有税收协定,美国对本国公司向荷兰公司支付的特许权使用预提税税率改为零;而荷兰国内税法就规定对向非居民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不征预提税,这样,特许权使用费从美国子公司流向没在荷属安的列斯的最终许可公司可以免除任何预提税。不过,由于荷兰征收的公司所得税较高,所以在荷兰二级许可公司实现的利润不能过大,要尽可能把从美国子公司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转移到设在荷属安的列斯的最终许可公司,否则上述许可结构虽规避了较高的预提税,但却又使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面临较高的公司税,达不到彻底避税的目的。

  分析:跨国公司向国外公司转让某些知识产权:如商标权,专利权和专有技术等,往往会面临外国政府课征的特许权使用费预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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